僱傭合約及僱傭法例
認可合約I.D.407
根據現時本港入境事務處規定,香港居民如欲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勞資雙方均要簽訂一份編號I.D.407的合約。該合約是由入境事務處印製及免費提供的。
除此合約外,其他合約均不獲認可。I.D.407標準僱傭合約於2016年11月經入境事務處及勞工處修定,自2017年1月起,入境事務處只接受新修定之合約。
僱傭合約I.D.407標準僱傭合約共有17條條文,主要列明合約的工作性質、合約時間、工資、假期、僱主需負擔有關費用、終止合約方法、醫療服務及其他權利、義務及責任。
但合約的條文只是簡單撮要的說明,詳細的解釋則以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及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及第112章入境事務條例及法院的判決為依歸。
而入境事務處及勞工處亦印製說明書(如ID969[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免費給僱主索閱
I.D.407合約標準僱傭合約第2條說明一般僱傭合約期限為2年,以傭工在原居地申請來港工作為例,合約由傭工到達香港,即入境當日計算,為期2年;而在港申請轉換僱主的合約生效日期,則以入境事務處處長正式批准傭工逗留香港工作當日起計算2年。
有關日期,僱主可在外傭護照上獲簽發的居留工作簽證上看到。
傭工應備有一份傭工居留工作簽證副本以作參考或計算之用。
工作性質及範圍
根據I.D.407第4條(a)及(b)(英文)規定,外傭只能從事家務工作,而家務工作的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及僱主已向入境處申報的家庭成員,一般來說這些家庭成員必須與僱主居住在合約上申報的住址。而傭工亦有權拒絕在其他工作地點從事家務或非家務之工作,如到僱主的店舖清潔打掃等。
由2017年1月1日開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加入一項清潔外窗的新條款,保障外傭的職業安全。
新增的條款訂明,當僱主要求傭工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外窗),而該窗戶並非位處地面、毗鄰可合理地供傭工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則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清潔外窗 :
※ 被清潔的窗戶須已安裝窗花,而該窗花須鎖上或被固定,以防止窗花被開啟;及 |
※ 傭工除了手臂外,身體其他部分不得伸出窗外。 |
住宿及膳食安排
住宿規定
僱傭合約《住宿及家務安排》中有說明僱主須免費為傭工提供必須的設施及家庭用品,包括「水電供應、廁所及洗澡設備、睡床、毛氈及枕頭等」。正如第1章提及,「合適的住宿地方」可理解為「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的固定床位」,現時入境處並沒有明確界定外籍家傭最少的住宿面積。
膳食安排
根據聘用外傭的標準合約5(b),僱主必須為外傭提供免費膳食。僱主亦可選擇以膳食津貼代替。該膳食津貼每月應不少於1,053元。
過去幾年,我在菲傭公司工作,負責訓練菲傭、僱主及處理僱傭糾紛,驚訝地發現最常見菲傭辭職的原因是: 缺乏食物。究其原因,僱主和菲傭原來對“提供食物”的理解存在很大差異, 這直接引起不少衝突。很多菲傭甚至最終因為食物問題-吃不飽/ 不喜歡僱主提供的食物而辭職
外傭工資
由2018年09月29日起香港外傭最低工資不應少於港幣$4,520。除非僱主和僱員另有協定,否則工資期是以一個月計算。
勞工處及入境處規定之外傭最低工資要求是不分國籍的,即無論是菲傭、印傭、泰傭,斯里蘭卡或其他國藉的外傭,最低工資亦不能少於港幣4,520,否則可能被入境處以「提供虛假資料訛騙入境處」之罪名起訴。
僱主需在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工資與傭工。
僱主須把工資存入傭工的銀行戶口或以現金支付工資,並預備工資收據。家傭須在收據上簽署確認收到該筆款項。
在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台約時,僱主必須在七日內支付家庭傭工應得的工資和其他款項。
扣除工資
僱主不得從家庭傭工的工資中扣除任何款項,但遇上下列情形則屬例外 :
※ 因缺勤而扣除工資,但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與缺勤時間成正比例的數額; |
※ 因損壞或遺失僱主的物品,設備或財物而扣除工資,但每次扣除數額不得超過三百元。例如:僱主潘太的外傭Adela在清潔時弄破了新購買回來的窗簾,原來價值是$700的,但潘太最多只扣除Adela$300工資作為賠償。僱主亦可酌情扣除,結果潘太只可扣除$100,作為提醒她要盡量小心的警誡。此外,用這理由扣除工資,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間內所獲支付工資的四份之一; |
※ 因僱主曾預支工資給傭工而按數扣除,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間內所獲支付工資的四分一。僱主如欲預支工資或貸予傭工款項,最好要求傭工簽署收據,以避免日後出現爭拗。如僱主非法扣除傭工的工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