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疾病津貼

外傭疾病津貼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1.傭工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2.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之後受僱每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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