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海外菲傭 保護僱主權益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1.傭工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2.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之後受僱每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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